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张小宁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企业能否以医疗改革为由拒付职工治疗费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8 02:23)     点击:230

  

  根据规定,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,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,约定该劳动者工伤的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。那么用人单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,其单位内部即使正在进行医疗改革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是由,不能对抗职工的要求,因此,单位拒绝承担职工工伤的后续费用不合法。

  具体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:

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
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。本法所称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张小宁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小宁律师,张小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张小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37461963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张小宁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永州律师 | 永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张小宁律师主页,您是第15206位访客